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信托行业作为金融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发展。其中,结构化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信托业务模式,因其灵活多样的结构设计、较高的安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逐渐成为信托业务中的重要模式。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一则营业信托纠纷典型案例,涉及结构化信托中“原状分配条款”的裁判规则,引发外界关注。本案是甲银行诉乙信托公司、丙有限合伙营业信托纠纷,案涉《资金信托合同》对不同委托人信托受益权的分配体现了结构化信托本质特征。其中,优先级为甲银行,劣后级为丙有限合伙。信托计划终止时,根据信托合同条款,乙信托公司应将现金类资产分配给甲银行,非现金类资产分配给丙有限合伙,但实际运行中,因信托资产底层质押股票涉及刑事犯罪而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乙信托公司欲将前述股票收益权及对应全部权利原状转移给丙有限合伙,这意味着,全部资产将归属于丙有限合伙,这与结构化信托产品涉及原则——“先优后劣”的分配方式相悖。与此同时,当事人合同约定违反了监管规定。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信托公司为免除受托管理责任而约定“原状分配条款”,此系通道业务惯例,但信托合同又往往仅止步于“信托公司有权将非现金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给某一受益人”。如合同无明确约定,对于原状分配之后,不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进行财产的再分配等问题,在实践中极易出现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基于结构化信托的本质特征及监管要求,将“原状分配条款”解释为由劣后级受益人代替全体受益人接受非现金财产返还的约定,从而作出了撤销债权转让行为的裁判,充分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原则,对于准确认定结构化信托中涉及不同委托人的受益权层次和范围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案件始末所谓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其主要特点包括集合性、结构性、担保性和杠杆性。具体来说,结构化信托通过优先与劣后的分层设计,既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又通过劣后级对优先级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增强了产品的安全性。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案涉“原状分配条款”的解释、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裁判结果直接影响案涉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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