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庭审显示,该案于2022年9月6日被郑州警方立案,但实际上早在3个月前警方便对该公司进行了侦查,立案时,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模式、账目已被清晰获知。另外,相关材料显示,瑞德青春大健康项目涉案金额为13.6亿元,但被查封的集团资金约为20亿,疑为超额查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律师颜立东分享的一个案例,涉案方系一家杭州企业,其主要销售的产品为一款足浴包。颜律师称,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是,重庆警方在对该案立案之前,进行了3个月侦查。随后,当地一名消费者购买了1682元的足浴包后以称无效果为由报警。重庆警方遂以诈骗罪立案,并出动300余警力赶到杭州,抓捕了该企业的155人,据颜律师介绍,该案涉案金额达2亿元。他称,根据重庆当地的刑事立案意见,城镇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农村为1000元,该案疑似被特殊对待,降低了立案标准。
在另一个案例中,内蒙古某县一位市民购买广东某保健品生产企业2000元的产品后以被诈骗为由报案,随后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被带走,涉案金额几个亿。
颜立东称,上述几个案例有几点共性:办案机关跨省办案,管辖微弱,"甚至不排除人为建立管辖权的可能",且都涉及经济犯罪,查封财产金额巨大。
一位西南某省监察委人士告诉界面新闻,据他观察,地方财政"吃紧"是趋利性执法的根本原因。"一些案件,地方上会以该案的罚没款为依据,来衡量案件主管部门的经费划拨。财政尚好的地区,可能是按比例划拨,财政收入不足的地区,可能是全额返还。"另外,据他介绍,在处理违法收入时,比如围标、串标案,审计违法收入金额一般由公安机关来选择第三方机构来评估,"这种情况,涉案企业会处于弱势。"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蓝天彬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除特别规定的集中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但在实践中,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管理仍有待加强。仍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与上述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大量趋利性行政执法案件因影响力相对小,而容易被忽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认为,地方财政承压是趋利性行政执法的重要因素。她称,据她在基层观察,虽然法律规定罚没款是收支两条线,但事实上,财政系统向行政执法部门隐性返还确实存在。
王静还指出,在涉及网络交易等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管辖权变得更为复杂。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以违法行为发生地来确定。但很多情形在网络环境下难以适用,"目前沿用的还是过去的办法,只要有受害人,谁先立案谁(所在地的执法部门)先查。"这种形式便存在导致趋利性执法的漏洞。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兵认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客观上存在一种利益诉求,但需要厘清这种利益是公利还是私利。
他说,业界和学界在警惕、讨论趋利性执法行为时,特别存在某些异常涉企执法、时,也应看到正常的基于法定职责的执法。"比如在涉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符合法定标准的刑事立案调查,可能更有效率,更能及时挽回受侵害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他并不赞成将监管执法机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保护功能全部推翻。
"关键是做到常态化的依法精准执法,系统设计和配置全过程监管执法制度,对监管执法本身也应有监管监察。"
陈兵也对企业提出建议,"企业需要增强合规性和风险应对性。"在保障制度上,要明确行刑边界,规范执法主体行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薛军认为,要从根本上遏制这一问题,地方财政的基本需求要予以保障,"否则地方为获取财政资金,就会有额外的动力去进行趋利性执法。"
薛军提到,在很多案件里,涉及到涉案资金应审慎对待,要规范执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权限,需严格审查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另外,诸多案例表明,侦查机关要规范对涉案企业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这一行为很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瘫痪、就此垮掉。在未审理前,应该更多采取取保候审等软措施。他建议两高可出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他认为,异地执法并非不可,但需完善有效的提级管辖和共同上级审批制度。部委层面也要尽快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主官追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