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时报,9月11日,香港经济日报援引外媒消息,中国恒大创始人许家印的前妻丁玉梅(Ding Yumei)获准每月支取最多2万英镑(约合18.6万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
摆在联合清盘人面前的首要任务是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挽回债权人损失。但是,鉴于恒大集团的复杂性,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在香港上市的恒大集团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旗下包括多家公司,尤其是在广州注册的恒大地产集团。
根据这两个条例,如果在破产申请前五年内债务人从事低于公平价值的交易,破产清盘人有权请求法院颁令撤销该交易,交易相对方返还其获得的不公平利益。(即,让债务人财产恢复到如果没有交易发生其财产本来的状况)
撤销不公平交易的条件是,从事这种低于公平价值的交易时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状态或者因为从事了这种交易致使债务人陷入无力偿债状态。
显然,恒大前股东及主要高管的行为符合不公平交易的条件。于是,香港法院支持了破产清盘人的诉求,英国法院也根据跨境破产的基本规则,承认了香港法院判决的效力。
以恒大破产案件为镜鉴,我国破产法相关制度亟待改革
破产撤销权是一个重要的保护债权人、遏制破产欺诈的制度。其威力在于,只要证明在破产申请前法定时间内债务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从事了转移公司财产的不公平或违法交易,则不问交易关系多么复杂,也不问交易形式是否符合破产之外的法律,为了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法院都可以撤销交易,增加对债权人的分配,或者增加破产债务人继续营运的财产基础(此时,债务人不清算,而是重整)。
恒大集团破产案件就是很有说服力的例证。之前,人们从恒大集团在港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读出丁女士已经离婚的信息时,曾经感叹这一离婚操作可能让丁女士带着巨额财产安然离开,逃避未来可能的追索。
殊不知,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撤销权可以穿透这些当事人精心编织的交易迷宫,用简单直接的标准判断是不是“可撤销交易”。只要认定可撤销,则再复杂的交易安排都无济于事。所以,才有恒大集团清盘人对恒大集团大股东及前高管的财产追索。才有丁女士成为七名被告之一。
相比于发达市场经济体的撤销权制度,我国当前破产法的破产撤销权规则严重滞后。
其基本缺陷在于,一方面,撤销权时间太短,最多能撤销破产前一年的交易。这导致大量的破产一年以前精心策划的转移公司资产的交易得以逃脱。
另一方面,我国破产法撤销权只预设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财产,没有预设破产前若干年内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各种表面合法的交易蚂蚁搬家式地转移资产,以至于对因公司治理失灵导致的大量掏空公司资产行为无能为力。
当下,正值破产法修订之时,有必要吸收发达市场经济体有效的立法成果,从理念和技术上完善破产法。
(作者王佐发为西南科大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