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中的法学家——威廉·特文宁学术回忆录》,[英]威廉·特文宁著,赵英男译,商务印书馆,2024年7月出版,734页,145.00元(Jurist in Context: A Memoir开篇的第一句话。但特文宁并非法律与文学的专精者,这本回忆录也不涉及他的文学品味。实际上,他将本书定位为“伪装成回忆录的法理学著作”。之所以强调卡尔维诺,是因为这位作家始终关注一般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并且在其中极其敏锐地意识到了无意义的风险。作为卡尔维诺在法学领域内最著名的拥趸,可能也是最早将其引入法学研究的法学家,特文宁将卡尔维诺及自身关切的问题命名为“帕洛马尔时刻”——一种试图把握整个世界或宇宙的的尝试。本书正是特文宁教授将自身作为方法,以六十多年来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和传奇过往为理据,对这一时刻的应对与反思。我们不妨由此走进这本回忆录。帕洛马尔时刻“当然,靠这里拔棵杂草,那里拔棵杂草,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必须这么干,”他考虑着,“取一块草坪,如一米见方,把三叶草、黑麦草和马蹄金草以外的一切草类统统清除,然后再进行下一块。不,要么取一块草坪作为样板,数数那里的草有多少根,多少种,草的密度多少,各品种的比例如何。根据这些数字便可得到整个草坪的统计数字,一旦确定了这些统计数字……”([意]伊塔洛·卡尔维诺:《帕洛马尔》,萧天佑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35页)卡尔维诺一本轶闻录 相较于总是擦肩而过的德沃金,特文宁与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则更为投缘。其人的严谨与审慎更是体现在了字里行间。麦考密克因其严格的教学态度而被称作是“疯狂的苏格兰人”,彼时牛津盛行的“摘录教材”式作业,被麦考密克视作抄袭。这份严格同样体现在麦考密克个人身上。致力于民族政治运动的他,始终审视着参与者视角与观察者视角的区分,并因此不停地徘徊在哈特与德沃金的主张之间。他虽然曾发展出研究者视角,亦即不投身于社会实践,仅理解实践中参与者的态度和观点,然而伴随着对政治活动更大程度的参与,麦考密克不断地倾向于德沃金的立场,致使他常常对着镜子自问:“我真的是个实证主义者吗?”麦考密克的经历似乎也预示了实证主义法学屡遭批评为脱离法学实践的现状。 另一位体现出此种复杂性的法学大家是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作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旗手,我们印象中的卢埃林锐利雄辩,充满激情,威廉·费什(William Fisher)教授评价他傲慢又固执己见,常因为酗酒与同事、领导发生冲突(The Canon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他与庞德(Roscoe Pound)教授之间广为人知的论战、一战中的参战经历及所获的铁十字勋章,以及那部被誉为“一个人的商法典”的《统一商法典》,无不为他的传奇色彩增添一笔。然而,在特文宁的印象中,卢埃林更像是一位循循善诱的导师。当特文宁通过一篇论文展示了自己对概念分析工具的熟练掌握与狂热追求时,卢埃林特意买了一本关于哥特式建筑的书送给他。书中有一些作品令人震撼,毫无疑问是艺术品,而另一些虽然在技术上精细,却缺乏艺术价值。卢埃林告诉特文宁,那些缺乏艺术价值的作品,正是由于使用了凿子这一新工具而导致的。卢埃林的隐喻意在提醒特文宁:他发现了概念分析这一新工具,但却过于沉迷并过度使用了它。从那时起,特文宁成为了卢埃林的门徒,而卢埃林始终挂念的“牵动数十万人心的法理学”也成为了特文宁发展自己法理学的方向。一本严肃的法理学著作(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页)。从中不难看出,由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本身就具有的无比复杂性,法理学的范围也极其庞杂。法理学研究进路因此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取向,涵括了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视角出发对于法律现象的观察与分析。以至于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 Harris)将法理学比作“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Legal Philosophy。法律现象与法理学的双重复杂性相交织,使得法理学屡屡处在尴尬的定位之中:它究竟与部门法的关系更为紧密,还是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关联更深远?从法律现象的多元到法理学学说的繁杂,无限的草坪的比喻又再一次出现了。 特文宁的立场则更符合法学家的身份。他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哈特等人长期争论的法哲学仅仅是法理学项下的一部分。法理学作为“针对法学学科主题展开的理论化活动,也即从不同视角以及不同抽象层次,提出、分析、定位、研究、反思、论辩甚至解答有关这些主题的一般性问题”(23页)。质言之,特文宁并不认为哈特等人所代表的主流进路应当被摒弃,而只是主张那不是法理学的全部。在特文宁看来,法理学的意义在于法学学科的健康发展,因此法理学是一块领域,也是一种活动。关于这一领域的构造和活动的展开,特文宁受到卢埃林的影响,认为法理学应当“切中伦常、实事求是、务实有效且通俗易懂”(第8页)。但特文宁没有因此轻视理论,在阐述其个人法理学观点的最后,他提及了法理学是否有用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同样是当下法理学者屡屡需要面对的,甚至可能让那些通过长篇论证探讨法理问题的学者一时陷入困惑与尴尬。对此,特文宁依然保持了他一贯的坦诚:法理学,或者说法学的理论化,有时确实是没有直接用处的。但相关研究之所以有意义,正是因为它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目的——通过阐释、澄清并批判性地评估隐含在法律话语整体或其特定内容中的重要假设和预设,确保法学学科健康发展的可能性。因此,法理学既是法学学科发展的基石,又是引领方向的舵手。法理学的衰败,预示着法学学科的衰落。作为占据如此重要地位的法理学,检验其中某一主张是否具有说服力的试金石,就是对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进行明确界定,即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根本性问题。(295页)。这意味着对法律的开放性反思:反思指的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势和社会环境加以分析;开放性则是在保持法学家研究立场的前提下,对其他学科开放。相较于“像××学家一样思考的主张”,特文宁依然坚持“法学家就该按法学家的方式思考”,但要充分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301页),而并非精心挑选的学派名称。因此,将卢埃林等人所发起的运动置于其历史语境中加以考察,才能真正廓清其中的误解,并挖掘出法律现实主义更具启发性的意义。现实主义的理念需要与美国脱钩,成为一种更为普遍的法律理解方式,要求我们关注“现实世界”中实际发生了什么。([英]威廉·特文宁:《全球化与法律理论》,钱向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273页)。因此,我们可以将特文宁的一般法理学主张理解为一种方法论的倡导。或许它不能为我们提供某种简明扼要的答案,方便在文章中直接引用,但它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帮助我们面对如草坪般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以自身为方法 就如同我们在特文宁的回忆录中窥见其他学者的片段一样,这本书于我们而言,也只是特文宁的一个片段。即使翻遍全书,他在我们心中可能仍然缺乏一个清晰的形象,使得我们依然像帕洛马尔先生那样踟蹰于无限的草坪前。然而,我们确实获得了许多关于他的故事、他的思想及其渊源,看到他一方面拒斥过于宏大的理论叙事,另一方面又警惕偏向特殊性所导致的确定性丧失。他所接纳的各种立场复杂且充满矛盾,却保持着某种微妙的平衡。在动荡变迁的岁月里,特文宁致力于在看似不相容的立场之间架设桥梁,尽管最终得到的或许仍然是一系列未解的问题。他并没有粉饰这些困境,而是将它们和盘托出,通过坦诚,他无限接近了真实,并将这些充满历史质感的往事与新思递交给了名为“传承”的希望。在一般性与特殊性、简洁与复杂的窄道里,特文宁走得无比轻盈,仿佛卡尔维诺在《新千年文学备忘录》中所描绘的那位诗人哲学家圭多:灵巧地一跃而起,升至世界的重量之上,越过墓石,轻盈落地,随即一溜烟跑向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