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考古学在墓葬研究领域长期以来重点关注的是丧葬制度问题,但在宋元考古范围内则因制度研讨条件受限而将目光更多转向丧葬习俗。在葬制与葬俗之外,研究者又提出了丧葬礼仪的概念。但如何界定葬仪的内涵以及围绕此概念在考古实例中予以切实考察,还有待推进。本文试图通过对南陵宋墓考古材料的个案分析来呈现宋代士人丧葬实践中的葬仪因素,并进一步牵引墓葬考古学研究相关概念的新思考。南陵宋墓的考古发现图一 管氏墓平、剖面图南陵宋墓的葬仪因素图二 管氏墓锡明器图三 管氏墓女乐俑图四 管氏墓女侍俑图五 管氏墓男俑图六 管氏墓十二时图七 管氏墓园宅图八 管氏墓下帐五品至六品升朝官……明器三十事,四神、十二时在内,四神不得过一尺,余不得过七寸。园宅一,方三尺。其明器物,不得以金银毛发装饰,共置八轝……七品至八品升朝官……明器二十事,以木为之,四神、十二时在内,四神不得过一尺,余不得过七寸,不得使金银雕镂、帖毛发装饰。园宅一,方二尺五寸。共置六舁……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明器一十五事,并不得过七寸,以木为之,不得使金银雕镂、帖毛发装饰,共置五轝……庶人……明器一十(四)事,以木为之,不得过五寸,共置五轝,不得使纱笼金银帖毛发装饰。凡明器,三品以上不得过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四神、驼马及人不得过一尺,余音乐、卤簿等不过七寸。三品以上帐高六尺,方五尺;女子等不过三十人,长八寸;园宅方五尺;奴婢等不过二十人,长四寸。五品以上帐高五尺五寸,方四尺五寸;音声、仆从二十五人,长七寸五分;园宅方四尺;奴婢等十六人,长三寸。六品以下帐高五尺,方四尺;音声、仆从二十人,长七寸;园宅方三尺;奴婢十二人,长二寸。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当圹、当野、祖明、地轴、䩥马、偶人,其高各一尺。其余音声队与僮仆之属,威仪、服玩,各视生之品秩所有,以瓦、木为之,其长率七寸。三品以上明器九十事,四神、十二时在内,园宅方五尺,下帐高方三尺,共置五十舁……五品以上明器六十事,四神、十二时在内,园宅方四尺,下帐高方二尺,共置三十舁……九品以上明器四十事,四神、十二时在内,园宅方三尺,下帐高方一尺,共置一十舁……以前明器,并用瓦木为之,四神不得过一尺,余人物等不得过七寸,并不得用金银雕镂,帖毛发装饰。庶人明器一十五事,共置三舁……所造明器,并令用瓦,不得过七寸。徐勣及其时代丧葬礼仪概念的再思考丧葬观念是指对死亡的理解和认识,丧葬习俗是指安葬和悼念死者约定俗成的方式,丧葬礼仪是指丧葬观念、习俗的理性表述和系统的行为规范,丧葬制度是指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大致是由丧葬观念产生了丧葬习俗,丧葬观念和丧葬习俗的结合,提升为一种系统的阐释,成为礼仪,再进一步发展为强制性约束的制度。吾殁后,称家之有亡以治丧。敛用濯浣之鹤氅、纱表帽、线履。三日棺,三月葬,慎无为阴阳拘忌。棺用杂木,漆其四会,三涂即止,使数十年足以腊吾骸、朽衣巾而已。……掘冢三丈,小为冢室,劣取容棺及明器。左置明水,水二盎,酒二缸。右置米面二奁,朝服一称,私服一称,靴履自副。左刻吾志,右刻吾铭,即掩圹。惟简惟俭,无以金铜杂物置冢中。……又不宜求巨公作志及碑。冢上树五株柏,坟高三尺,石翁仲兽不得用。盖自摽置者,非千载永安计尔。不得作道佛二家斋醮,此吾生平所志。……丧之诣茔,以绘布缠棺,四翣引,勿得作方相俑人,陈列衣服器用,累吾之俭。明器,温公《仪》及《家礼》已备载之,乡人或作小土偶,不用木刻,然须是于圹外别坎藏之。世俗用纸作人、为屋宇等,虽大小不同,亦是明器之遗。但此等无紧要处,合官品与不合官品,无足论。若苞筲罂甒等,须依制行礼,岂可用纸糊?这便已经是在实践中将明器的应用视为地方葬俗的表现了,自然也与百年前司马光的初始设计理念相去甚远。
以上情况说明,葬仪的基本特性在于丧葬实践中礼仪原则表现形式的跨时空关联性与多样性。也就是说,考古学上各墓例之间葬仪因素的表现通常不会以时空要素为限自然聚类,而是主要取决于丧葬活动主导者对于礼仪原则接受程度与理解方式的异同。基于跨时空关联性与多样性,一方面墓葬物质面貌的相关超越了地域与时代的限定,使得葬仪与葬俗属性相剥离;另一方面墓葬营造依据个性化综合选取且与文本联系更为紧密,使得葬仪与葬制属性相区分。
宋代士人设计及践行了形形色色的葬仪方案,虽然不乏个性化差异,但儒家礼仪是其共同秉持的核心理念,均有意识从此出发去规范自身乃至他人的丧葬行为。当然,在宋代士人之家墓葬中像管氏墓这样明确呈现葬仪因素的案例并不多见,表明此时礼仪对丧葬领域的渗透尚处于初始状态,与其在元明以降社会的普及程度不可同日而语。总有部分士人出于意识形态建设需要,自觉地从古今儒家经典、朝廷典制、私人著述等文本中寻求依据,将看似空洞教条的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并在丧葬实践中把文本表述转化为物质形态。如此,相对于葬制运作过程中法令制定之文本逻辑与墓葬营造之物质逻辑相互关系的若即若离,作为私家主动行为,士人葬仪从文本设计到实物制作却易于得到自洽落实,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更显紧密。
行文至此,葬仪的界定便已不再是流转于葬制与葬俗之间的中间层次,而是将制度、礼仪、习俗并列作为丧葬文化模式的三种基本范畴。那么观念所思、文本所写、图像所绘、实物所作、仪式所演便可视为丧葬实践中于制度、礼仪、习俗三种范畴下均有可能出现的几种具体行为构成。作为分析工具的丧葬礼仪概念由此再出发,考古学的考察对象就不限于文献记载中的葬仪有关内容,也不限于考古材料中的葬仪表现形式,而是应当包括礼仪范畴下古人诸种丧葬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与制度、习俗另外两种范畴的交错。既然从人的角度多元考察礼仪相关丧葬行为,无论文本材料还是物质材料便都不会像以往那样在研究中被赋予解释力的优先级,盖因它们均是丧葬实践中不同语境下具体行为的产物,其意义还会在新的实践中被重新塑造。准此理解,同样作为分析工具,丧葬制度、丧葬习俗的概念在墓葬考古学研究中也将面临进一步的激活。南陵宋墓个案研究的启示即在于此。
(本文摘自《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4年第7期,作者刘未[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