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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70多名租客被要求限期搬离,律师称房东已构成违约

更新时间:2025-12-18 12:12发布时间:9个月前人气:13

近日,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一公寓的70多名租客收到房东通知,要求其在12月31日前全部搬离。其中,包括10多名合同未到期的租客以及多位合同到期后仍按月支付房租的租客。该公寓房东曾表示,此举是因为楼栋的经营权被他人竞拍所得。付先生在合同上留下“本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字样(受访者供图)房东陈女士在租客群里通知搬离事项(当地媒体报道截图)

付先生表示,他在租房时,根本不知道房东对这栋楼的经营权只到今年年底,而且也没听房东提过此事。而且,此前他在其他地方租房退房时,也没遇到过需返还合同签字后才能退押金的做法。

律师:房东违约应承担给租客造成的损失

目前涉事房东是否有权要求楼内租客10天内全部退房?

对此,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原房东陈女士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擅自解除与租客的合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依据,构成违约。为此,陈女士不仅需要退还剩余租金、押金,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租客造成的损失,如搬家费、为找新住所的误工费、重新寻找房屋期间的临时居住费用等。如果陈女士在租售房屋前,未通知租客房子经营权等事宜,还侵犯了租客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陈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合同已过期但仍在按时付租金续住的租客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续按月支付租金,房东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租客,为租客预留充足的找房、换房时间。10天的时间显然不是合理期限,陈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合理期限的规定。

“另外,新房东无权要求租客搬离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此事件中适用。”朱雪介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新房东应当保证原租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强行要求新租客搬离,应当支付由此给租客造成的损失。

此前,有该公寓租户接受本地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房东要求租客签署保证日后不会起诉的协议并退还合同后,才能返还押金。不过该说法被房东陈女士否认,表示“没签保证书,正常解除合同,正常的手续”,并称是“一手交合同一手交押金”。

对此,朱雪表示,如果租客真的签署了相关保证书,就视为租客放弃其追究陈女士责任的权利,“保证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自愿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

(原标题:《广州天河70多名租客被要求限期搬离,律师称房东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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