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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58岁村干部疑因村务矛盾遇害,乡政府称认定工亡有难度

更新时间:2025-05-18 00:05发布时间:2个月前人气:1

山西省朔州市应县58岁村干部疑因村务惨遭杀害。12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死者方某亲属处获悉,该案有最新进展,杀人凶手雷某首次出庭受审。朔州中院58岁方某遇害,嫌疑人雷某被带走死者亲属提供的方某生前的十多个工作群

死者家属认为,方某作为村委干部,是因公在工作岗位遇害,应该认定工亡。“大临河乡政府应该也知道,就是因为村务矛盾,但现在也没给我们家属解决,就因为我父亲不在体制内,所以不能认定工亡。”

方女士承认,大临河乡政府工作人员与家属在协商善后事宜,“说乡政府没有明确的依据证明案发当天我父亲是去调解矛盾,乡政府只能以慰问的形式进行补偿。”

方女士坦言,父亲遇害后,家中83岁高龄的奶奶年迈多病,52岁母亲精神抑郁。作为死者家属,他们要求严惩杀人凶手,希望因村务矛盾被歹徒残忍杀害的父亲能得到应有的工亡认定。

乡政府同情慰问

“他不是公务行为是个人行为”工亡须具有公务身份

12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应县大临河乡政府,一位领导表示:“乡里没给他安排这个工作,他当时去找雷某的兄弟,他雇他找了一块地。他不是公务行为,他是个人行为,他是自己去的,也没有人陪。他当天去送东西,我们也问了派出所,有关材料也看了,就是调解纠纷,不可能让他一个人去。”

对于两人因为修路等发生矛盾,这位乡领导回应称:“我没见这个东西(起诉书),现在只能等法院判决,判了之后再看。”

这位领导表示,申请工亡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乡政府也对死者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乡政府也做到位了,包括考虑发动干部给死者家属捐助。”

9月大临河乡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方某遇害后,乡政府安排人员多次慰问家属,考虑到其有年迈的母亲和妻子,乡村承诺给予家属适当慰问金。

认定因公死亡须具有公务身份,对于方某村干部这类非体制内无编制人员,其身份并不直接等同于国家公务员,因此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

这份意见书也提到一些特殊情况,如村干部在参与防汛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事务时发生死亡,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特殊认定。如果死亡发生在私人时间或由于个人原因,则一般不视为因公死亡。

律师说法

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要实打实为村委干部兜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认为,死者身为村干部是否构成“工伤”值得探讨、商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村干部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村委会与村干部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满足3个要件——

1、双方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赵良善指出,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村干部是通过村民推荐、选举当选,是否聘用,并非由村委会单方决定或双方协商确定。且村委会干部并不脱产从事村委工作,主要从事农业工作,不满足接受管理和人身依附性要件。

此外,村委会干部的收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委会干部及其他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赵良善强调,鉴于以上剖析,这并不意味着村干部或其家属再无其他权利、再无救济渠道,其实,村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伤亡的,对于存在加害人的情况,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又因村干部为公共利益伤亡的,所以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83条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由受益人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给予适当补偿。

赵良善呼吁,村委会、居委会作为一线基层组织,日常需要处理的事务千头万绪,不管是应对自然灾害还是解决矛盾纠纷,村干部遭遇意外或者人身伤害在所难免。

“如无法认定工伤工亡,对他们来说,显然缺乏安全感,也不公平。针对这一类人群补上福利保障的漏洞,并不是什么难事。更何况,诸多地方也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赵良善举例说明,2022年5月,江西省在赣州市开展了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就把村(社区)两委人员纳入了补充工伤保险的范畴。

从赣州的经验来看,“补充工伤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因此,不管是从提高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角度,还是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各地都应未雨绸缪、曲突徙薪,尽早将村干部们拉入工伤保险“大群”, 补充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要实打实地为村官们兜底。

原标题:《58岁村干部疑因村务矛盾遇害案开庭,凶手称修路产生积怨,乡政府称工亡须具有公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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