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的香烟和电子烟烟弹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客可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400 支,或者雪茄 20 支,或者烟丝 500 克;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200 支,或者雪茄 10 支,或者烟丝 250 克。携带超出规定数量或者容量的烟草制品进境,海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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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香烟和电子烟烟弹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客可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400 支,或者雪茄 20 支,或者烟丝 500 克;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200 支,或者雪茄 10 支,或者烟丝 250 克。携带超出规定数量或者容量的烟草制品进境,海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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