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9周年之际,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据公安部网站2024年12月9日消息,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什么是家庭暴力?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此次《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明确和细化家庭暴力认定证据“这次《意见》对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标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公安基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提供具体参考。同时,该《意见》也将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类辅证类型进行归纳,为家暴当事人提供了具体化指引。”北京市振邦律所律师、北京市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告诉界面新闻,《意见》以公安部牵头,主要从告诫制度角度作出全面完整的贯彻指导。“告诫制度的前提是承认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虽然与法院层面提及的民事诉讼证据要求不一样,但还是需要证据证明。而在这次《意见》中将证据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李莹说。实际上,在全国妇联的推动下,2015年12月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2022年6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对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进行了规定。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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